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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限额及除外责任

规则15 所有规则受约于《1906海上保险法》
规则16 会员先赔付赔款
规则17 按时交纳会费
规则18 利息
规则19 冲抵
规则20 免赔额
规则21A 油污限额
规则21B 协会对特大索赔的责任限额
规则21C 协会对运费,滞期费和法律抗辩索赔的责任限额
规则22 其他责任限额
规则23 重复保险
规则24 船壳保险风险除外责任
规则25 战争险除外责任
规则26 由核引起的风险除外
规则27 其他除外责任
规则28 有关拖带船、钻井船、挖泥船及其他专业作业除外责任
规则29 由船员以外人员引起责任除外
规则30 活动物除外责任
规则31 非法、危险或不正当行为引起的除外责任
规则32 入会船船级及其他法律证书
规则33 船舶检验
规则34 闲置后的检验

 

规则15 所有规则受约于《1906海上保险法》

协会制定的规则和所有保险合同都要受制于《1906海上保险法》,以其后的修正和补充。

规则16 会员先赔付赔款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会员就向协会获得补偿的先决条件是他已经清偿或支付赔款。

规则17 按时交纳会费

为了不损害本规则其他条款的实施,会员向协会获得资金补偿的先决条件是所有应付于协会的保费和其他费用已经毫不冲抵或不折不扣地全额支付。

规则18 利息

会员在任何向协会提出的索赔中无权追索利息。

规则19 冲抵

为了不损害本规则其他条款的实施,协会有权对协会应付于会员的金额与会员应付于协会的金额进行冲抵。

规则20 免赔额

在任何权利主张中,会员向协会的追索权应受制于经理部书面认可的免赔额。

规则21A 油污限额

1 协会对油污的赔偿限额是每起事件或事故10亿美元。

2 在事故和事件中,不考虑油是从一艘还是从几艘船中泄漏,无论会员或共同会员是依据规则2的一部分还是依据其更多部分的规定就事故或事件中被保船提出追索要求,上述10亿美元的赔偿限额对所有的追索均要适用。如果此类索赔请求的数额总额超过了限额,那么,协会对每一索赔请求按其占索赔请求数额总额的比例在10亿美元的限额中按比例支付。如果且在此范围内,会员有关油污还有其他的保险,超过了10亿美元的数额,那么,会员无权要求协会进行补偿。

3 当被保船舶向其他船舶进行海上救助或其他救助或救助导至事故时,会员对因此发生的油污而提出的索赔应当和遭受同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类似的其他船舶合计计算︰
i 在协会投保了油污险
ii 在参加联保协议的其他协会投保了这些险和超额再保险。

在此情况下,既然会员就有关被保船舶提出的索赔数额是所有提及索赔主张的累计部分之一,那么协会的责任限额就是10亿美元的相应比例部分。

4 对契约租船人或其代表而不是光船租船人的被保船舶,协会对此类会员在油污方面的责任限额是每一事故或事件1亿美元。对同一船舶,在协会或参加联保协议的其他协会投保的契约租船人而不是光船租船人是多人时,所有租船人对任一事故或事件提出的追索合计不得超过3亿美元,协会对每一向协会或其他参加联保协议的协会主张权利的每一租船人按其索赔数额占合计索赔数额的总额的比例从3亿美元中按比例给付。

规则21B 协会对特大索赔的责任限额

为了不损害本规则其他责任限制的实施,除依据规则52外,不存在任何特大索赔追索权。

规则21C 协会对运费,滞期费和法律抗辩索赔的责任限额

在不妨碍规则6第四段所述的任意基础上,协会对规则6下所发生的任何其中一种索赔、纠纷或诉讼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万美元。

规则22 其他责任限额

1 一般限额
根据规则的规定,协会对会员被保船舶的责任根本上由法律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关于船东责任限制的法律。协会无论如何都不会对超出此责任限制的索赔额负责。如果在协会的投保总吨位少于船舶总吨位,那么有关会员索赔按投保总吨位和船舶总吨位之比例索赔。

2 对船东以外其他人的责任限额
如在协会参加船舶保险的会员不是登记为船东、光船租船人、船舶管理人、经营人或P&I保险人,除非经理人另有书面同意,协会对此种会员就该船舶所发生的索赔额不得超过如其作为登记船东享有的责任限制时,和责任限制被推翻时可以从协会得到的赔付。

规则23 重复保险

1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对由其他保险或以这样的方式可补偿的索赔,没有向协会追索的权利︰

A 除了其他保险中基于重复保险限制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外;

B 如果被保船舶没有投保协会规则所列明的风险。

2 协会决不会对在其他保险人那里的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额或减除的数额向会员理赔。

规则24 船壳保险风险除外责任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或委员会另有决定,协会对以下情形的有关被保船舶不负责任︰

1 在引起责任和费用的事件发生之日,如果被保船舶在少于广泛的不窄于附有1983年10月1日《伦敦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的劳合社海上保险单的条件下依据船壳保险单已被充分保险。

2 在同样的保险中,因为免赔、扣除或减除而不可获追偿。

本规则第一部分所言的足额保险的意思是如委员会所慎重考虑的市场价值的全值来确定保险价值,而不论其要遵守的其他契约对其作何约束。

规则25 战争险除外责任

当下述事件导致责任或费用发生时,都不产生向协会的追索权,而不论是否会员、会员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所造成的。

1 战争、内乱、革命、叛乱、暴动或国内罢工、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恐怖主义行为。

2 2. 抓获、逮捕、拘留、扣押(诉讼挑唆行为和海盗劫掠除外)和上述事件的后果或预备。

3 地雷、炸药、炸弹、炮弹、爆炸物或类似战争武器(除了因运输这些武器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外,无论是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在使用这些武器是为了避免或减轻否则就会由协会承担责任或费用的场合,要么是因为政府的命令的结果,要么是为了遵守经理部或委员会的书面指示,为避免或减轻责任或灭失而不得不使用。

但是︰
i 虽然,这些责任,费用可依本条规则而除外,委员会仍可决定为会员们提供本条除外责任的特别保险,并按委员会随时确定的数额,条款和条件。
ii 规则25的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协会替会员提供如下担保所发生的责任,支出和费用︰
a
根据美国的89-777公法第二节所提供给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担保,或
b 根据1969年和1992年民事油污责任国际公约第七款或其后的修正案所提供的书面保证,这种赔偿责任,支出和费用是依据会员不能在其他保险下得到补偿为限,或依据规则25附加(i) 款由协会提供的保险为限
iii 由协会作为担保人替会员提供的此种担保或书面保证,会员则同意协会为其解除责任,支出和费用而做的任何支付将作为其在其他保单下和协会保单下的一种借贷,并将会员的其他保险权利和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和协会的保险权利移交给协会。

规则26 由核引起的风险除外

会员无权对以下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费用向协会追索︰

A 离子辐射或来自以下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毒害或危险物质。
i 核燃料或核废物或核废物的燃烧,或
ii 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核组件或核元件;或

B 任何使用原子或者核裂变和/或任何相似的反应或放射力或者物质的武器或者装置。

不包括被保险船舶由于运输“除外物资”(1965年英国核设施法案和任何相关规则中的规定)的货物引起的责任、费用和支出。

规则27 其他除外责任

对以下事件,无权向协会索赔︰

1 被保船舶或其任一部分的灭失或损坏。

2 被保险船舶的任何设备的灭失或损坏,或会员所拥有、租用,或与会员有关,或与会员同一管理属下的任何集装箱、捆扎设备、物料或燃烧的灭失或损坏。

3 修理被保船舶发生的费用和因此产生的费用。

4 运费或租金灭失,除非,经理部在处理该索赔时书面同意该运费或租金灭失构成了向会员索赔的部分。

5 被保船舶的救助和对被保船的救助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 因撤销被保船的租约或其它契约而受的灭失。

7 因不可追偿之债或他人包括其他代理人无力偿付而受损失。

8 因被保船舶的滞期或扣留导致的灭失,除非,经理部在处理该索赔时书面同意这些滞期或扣留造成的灭失,构成向会员索赔货物灭失的一部分。

但是︰
前述除外责任不能妨碍规则2下所述的追索权︰

第四节 绕航费用
第六节 人命救助
第十节 拖带
第十一节 其他赔偿或合同引起的责任
第十五节 无法索赔的共损分担
第十六节 船舶应分担的共损费用
第十八节 对救助人的特别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节 经理部引起的责任
第二十二节 控诉拖救和法律费用

规则28 有关拖带船、钻井船、挖泥船及其他专业作业除外责任

除非经理部依照规则3和4以书面形式同意了特别险,对会员引起下述情形的责任和费用,会员无权向协会索赔︰

1 被保船舶是救助拖船或用于或意图用于救助的船舶产生的索赔。

2 被保船舶是钻井船或驳船或其他用于钻井或生产油、气的船舶或驳船,包括作为上述作业所不可缺少的被固定部分,而发生在作业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

一艘储油油轮或其他从事储油的船舶被认为是从事生产作业的船舶,和 要求︰

A 石油是直接从生产井驳至储油油轮;或

B 储油油轮在船上有分离油和气的装置,而且,气在船上与油分解开来而不是自然排出。

3 专业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此,疏浚、吹浚、打桩、钻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筑、安装和维护工作、核心取样、次品处理、专业溢油反应和专业溢油反应的训练(但排除救火),在此范围内这些责任和费用是以下的原因造成的︰

A 任何受益于作业的一方或第三方(不论是否与此经营中受益的一方有无关系)在作业的专业性方面提出要求;或

B 会员没有完成专业操作或没有适当完成会员工作、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和要求,包括会员工作、产品、服务中的瑕疵;或

C 对合同的偷工减料。

但是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会员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i 被保船舶上船员和其他人员伤亡疾病。
ii 移走被保船舶的残骸,和,
iii 从被保船舶散发的油污。
iv. 除非另有保险

4 会员须对职业或商业潜水员的作业行为负有责任,但以下除外︰
i 入会船所进行的救助行为并且潜水员作为入会船船员的成员(或者作为入会船附属的钻钟或类似设备或救生筏),会员因此对此潜水员的行为负责。
ii 娱乐性的潜水行为。
iii 入会船所进行的检验、维护、修理或事故损害的辅助性的潜水作业行为。

5 被保船舶进行的废物的烧毁或处理(这样的处理不是其他商业活动的偶然事件)。

6 潜水艇、微型潜水艇或潜水钟的作业。

规则29 由船员以外人员引起责任除外

在下述情形无权向协会索赔︰

1 除了船员之外的,在被保船舶居住,但不是被会员所雇佣的,在会员和该人员的雇主之间不存在由经理部同意的契约性的风险分摊的人员。

2 当被保船舶非临时性的停泊,而且作为旅馆、饭馆、酒吧或其他娱乐场所开放给公众时,被保船舶上的旅馆、饭馆客人,其他游客和运送人员。

规则30 活动物除外责任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无权就运输活动物向协会追索。

规则31 非法、危险或不正当行为引起的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船舶用来运输违禁品、非法贸易、非法捕捞或者委员会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运输、贸易、航程或与被保船舶有关的活动是不慎重的、不安全的、危险的、或不正当的。

规则32 入会船船级及其他法律证书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同意,下列是所有被保船舶的保险条件。

1 会员必须在加入本协会的整个期间保持而且始终保持经理部认可的船级社所给予的船级。

2 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坏的事件或情况,船级社可能对此提出进行修理或类似行为的建议,会员应立刻提起船级社或他的检验师注意每次事故或可能会引起损害的情况,以征得船级社或检验师对船舶修理和处理建议。

3 在船级社指出的时间或时段内,会员必须遵守船级社关于被保船舶的所有规则、建议和要求。

4 当给予船舶入级的船级社发生变更时,会员必须立刻通知经理部,并且将发生变更时仍然存在的船级社对于此船舶的建议、要求和限制告知经理部。

5 会员授权经理部检查文件和获取为给予船级的船级社所有的与被保险船的保持船级有关的任何信息,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当经理部根据他认为必要的任何目的提出要求时,授权船级社将上述的文件或信息透露给经理部并使经理部可能获取。

6 会员必须遵守船旗国关于被保船舶的建造、改建、调试、装备的所有法定条件,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船旗国或其代表依据上述要求签发的合法证书的有效性。

7 会员必须遵守船旗国或其代表依据上述规则签发的ISM证书的有效性。

8 会员必须遵守船旗国关于船舶安全和管理的法定要求,并且在任何时候必须保持代表船旗国依据上述规则签发的ISM证书,ISPS证书和其他证书的有效性。

除非在委员会另有规定的范围内,会员对于他没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期间内产生的任何索赔请求都无权从协会得到赔付。

规则33 船舶检验

经理部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自由决定任命检验师或其他合适人员,代表协会检验被保船舶。会员应当︰

A 为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

B 遵守所有经理部在检验后所提出的建议。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且限于此范围、违反上述A、B部分义务的会员直到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方有权向协会追索。 决不可能有权对船舶检验中批露出来的被保船舶的瑕疵和问题向协会追索任何责任或费用。

规则34 闲置后的检验

1 如果被保船舶被闲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闲置期整个或部分阶段,无论该船是否在协会登记,以及无论是否依据规则55已索要或已支付闲置退费,会员应在船舶离开闲置地七日前通知经理部船舶将要再度起用。

2 收到通知后,经理部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任命检验师或其他合适人员,代表协会检验被保船舶。会员应当为这样的检验提供所要求的便利。

3 遵守所有经理部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且限于此范围,违反上述1至3部分义务的会员直到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方有权向协会追索。

会员决不可能有权对船舶检验中批露出来的被保船舶的瑕疵和问题向协会追索任何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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