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承保风险
规则2 一般风险
除非经理部书面同意,本协会承保会员的入会船舶由于下述1至22项下所产生的风险︰
规则3
特别保险
规则4 对救助人、租船人以及特种作业的特别保险
规则5
其他规则
规则2
一般风险
除非经理部书面同意,本协会承保会员的入会船舶由于下述1至22项下所产生的风险︰
第一节 对船员的责任
A 疾病、受伤、死亡、以及医疗检查
i 对入会船员不论是否在船上,因其伤亡、疾病而应付的赔偿责任以及医疗和有关的住院、丧葬等费用。
ii 入会船船员受雇前的医疗检查费用。
B 遣返及替代船员费用
i 因入会船船员伤亡、疾病以及船上其他事故而必须遣返船员的费用。
ii 因法定原因要求船员离船所引起的遣返费用。
iii 因入会船船员伤亡、疾病而引起替代船员的费用。
iv 因入会船船员离船或因伤亡或疾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被遣返而引起的替代的船员费用。
但是
上述B不包括由下列引起的费用︰
a 由于入会船船员依雇佣协议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到期,或者;
b 由于任何船员雇佣协议一方违约,或者;
c 入会船卖出。
C 工资和船舶报废失业赔偿
i 入会船船员在治疗或住院期间或因受伤、疾病而被遣返的期间或者因被做为替补船员在等待及派遣期间的工资灭失。
ii 因入会船全损而应负的船员失业赔偿责任。
D 船员私人物品灭失
对船员私人物品灭失的赔偿责任。
但是
现金,可转让证劵、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财宝、稀有贵重物品等除外。
除非经理部另外书面同意,对每个船员个人物品的赔偿限额为5000美元。
E 但书
上述A-D段因船员雇佣合同产生赔偿责任及费用以本协会经理部事先书面同意其雇佣合同条款为条件,否则协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节 对旅客的责任
A 疾病、伤亡
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由于伤亡、疾病而应赔偿旅客的责任以及与此有
关的住院、医疗、丧葬费等费用。
B 入会船事故
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赔偿旅客的责任包括运
送旅客到目的港或回原始等港以及其在岸上的开支。
C 私人财产灭失
由于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应赔偿旅客私人财物包括其在船上的汽车的责任。
但是
现金、可转让证劵、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财宝、稀有贵重物品等除外。
D 但书
i 除非经理部书面认可旅客运输合同,协会将不承担上述A至C段所引起的责任。
ii 本协会不负责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所引起上述A至C的责任,除非是因为遣返伤病旅客或失事船的旅客。
iii 本协会不负责运送短程旅客在以下情况下所产生的A至C段的赔偿责任。
a 旅客已另处签订短程运送合同而不管是否是与会员签订的。
b 会员放弃向分段运送合同者的追索权利。
第三节
对非船员或旅客以外人員的责任
A 伤亡、疾病
因伤亡、疾病而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住院、医疗或丧葬等
费用。
B 对入会船船上非船员或旅客的私人财物的赔偿责任。
但是
现金、可转让证劵、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财宝、稀有贵重物品等除外。
C 但书
i 本节不应包括已按第1节和2节项下受保的船员及旅客责任。
ii 本节A至B段因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以本协会经理部事先书面同意其合同条款为条件,否则协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 本节A至B段的责任仅限于与入会船船上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与收受交付货物有关的疏忽行为。
第四节 绕航费用
由于下列原因而使入会船绕航或延迟(超出正常航行部分)的费用︰
A 为使受伤船员或病员上岸作必要的治疗或安排遣返入会船船上死亡人员的尸体。
B 等待替换因受伤或有疾病而在岸上治疗的船员。
C 安排偷渡人员、难民或海上救起人员离船。
D 为了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试图救助人命。
第五节
对逃亡者、偷渡者和难民的责任以及有关费用
除本规则第4节以外,会员为解除对逃亡者、偷渡者和难民或海上救起人员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包括救援费用)。但仅以会员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或本经理部事先同意的费用为限。
第六节
人命救助
为救助入会船船上人员生命而需支付给第三方的合法费用,但仅以从船壳保单或货物保险人无法索赔为限。
第七节
碰撞责任
下述A,B和C段所列的因入会船与他船碰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但仅以无法从船壳保单索赔为限︰
A 与他船或他船船上的财物、货物等碰撞
除本节B段外,协会只承担1/4或事先经与经理部书面认可的比例的碰撞责任。
B 其他责任
因碰撞而产生的以下责任︰
i 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物体的起浮、移走、处置、毁灭、设灯浮或作标志。
ii 任何不动产或私人财物或其他物体(他船或他船财物除外)
iii 对任何不动产或私人财物造成污染或沾污。但由于与入会船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财物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iv 入会船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该货物或财物所有人已付的共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v 人身伤亡或疾病。
C 超额碰撞责任
由于碰撞所引起的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船壳保单项下船价最大的赔偿限额的部分。
D 但是︰
i 为评估按本节C可索赔的金额,如果入会船已按规则24规定足额投保,本协会委员会可决定入会船应投保的价值。如果按此价值保险,本协会仅支付超出船舶保单可索赔以外部分。
ii 除非本协会委员会另有决定,会员不得向本协会索赔应由其自己承担的船舶保单下无法索赔的免赔额部分。
iii 如果入会船与同一会员姐妹船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相碰,可视该船为不同船东的船舶,而同样有权向本协会索赔。
iv 在两船互有过失时,如果一方或双方的依法享受责任限制,则本节项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偿;除此之外,碰撞责任依交叉责任原则赔偿。
v 如果入会船是渔船,除非经理部书面同意,会员无权向协会索赔碰撞他船的船外捕捞工具的灭失。
第八节
财产灭失
对任何不论在陆上或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财产的灭失或侵权的赔修责任。
但是︰
A 对本节下述所列的责任除外︰
i 对任何合同条款以外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ii 对本规则下列小节已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1节D、第2节C、第3节B︰私人财物责任
第7节︰碰撞责任
第9节︰污染
第10节︰拖带
第12节︰残骸打捞
第14节︰货物责任
第17节︰入会船财产
iii 在上述(ii),所列各节因但书、保证、条件、除外责任、责任限制或其他类似条款而无法索赔的责任。
iv 入会船保单无法索赔的免赔额。
B 如果入会船所造成灭失或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而该会员可视同不同的所有人而享有同样的索赔权。
第九节 污染
根据规则21A,因入会船排放、泄漏油类或其他物质或有这样排放或泄漏的危险而产生的下列A至E段所述的责任、灭失和费用︰
A 对灭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B 由会员所引起的或应由其承担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包括会员为覆行此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C 为避免或减少污染而采取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所采取措施对其他财产造成灭失责任。
D 为避免入会船可能排放或泄漏油料或其他物质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E 因遵从任何政府或当局为避免或减少污染的指示或命令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是,以不能从入会船船舶保单项下取得赔偿为限。
F 除非有协会经理书面同意, 会员在投保類似《小型油轮船东关于污染赔偿的协议》(STOPIA)中“相应的”
小型船舶时,会员应在该船投保期间是该协议的成员。
如果协会会员不是《小型油轮船东关于污染赔偿的协议》的成员,那么按照规则2第九条的规定不能投保,除非协会经理书面同意或者董事会另有决定。
G 限制性条件
i 入会船排放或溢油时造成灭失或污染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其仍可视此财产为不同所有者所有而有同样索赔的权利。
ii 本节所述的为避免或减少污染所采取的措施而清除或获救的船舶、残骸以及其他贮存物、材料、货物等财产应等价转让给本协会或应从本协会的赔款中扣除。
iii 除非协会经理部另行决定,对在装入入会船前由于从陆地油灌贮存物或其他处置设施所引起危险废料的排放或溢漏事故而导致会员应负的责任,灭失、损害以及其费用、开支,本协会将不负责。
第十节 拖带责任
A 惯常拖带入会船
下列依拖带合同所进行的正常拖带而产生的责任︰
i 在正常情况下,因入会船进港或离港或港内移动时所须的惯常拖带。
ii 在正常情况下,入会船所进行的港口之间的惯常拖带。
B 惯常拖带以外的拖带入会船。
由于入会船按本节A所述的正常拖带以外所产生的拖带责任,但以本协会经理部事先书面确认为限。
C 入会船舶所进行的拖带
由于入会船舶拖带另一船或其他物体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
由于移除被拖带船舶或其他物体或任何货物或财产的残骸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外,除非︰
i 拖带是为了在海上救助生命或财产,或
ii 入会船舶的拖带须在一个被认可的拖带合同下进行,或
iii 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其他责任
关于第十节C部份 ii点的注释︰
以下拖带合同已被认可,只要不作增加入会船舶责任的修正︰
A 与拖船主签定以下合同︰
i 英国、荷兰, 以及德国或斯堪的纳维亚标准拖带合同
ii 国际远洋拖带协议“Towhire”或“Towcon”
iii 劳合社标准救助协议 1980 (LOF1980)、(LOF1990)、(LOF1995) 或(LOF2000)
iv 入会船船东作为合同一方和拖带船船东、拖带船上货物或财产所有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双方各自对本船船舶、财产、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以及对各自雇员或合同方的人员伤亡承担责任,各不相互追索,即‘各管各条款’。如果所签的合同可能涉及美国法院管辖权,合同也要求会员必须要求被拖带一方的船舶保单附有会员作为额外被保险人并包含放弃向会员的代位求偿的条款。
B 与拖船船东无直接合同关系
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i 上述第十节C部份 ii点注释中 iv段的“各管各条款”应包括共同冒险者或租家的其他合同方的财产以及租家的财产。
ii 合同中的例外条款要求所有拖带合同符合“各管各条款”。
第十一节
特定赔偿與合同的责任
会员或其代表因其所提供的设施或服务而签订的赔偿合同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灭失的责任,但仅以下列条件为限︰
A 由经理部事先同意的合同条款;
B 协会委员会决定是否赔偿会员。
注释︰
但是以上述赔偿合同条款已提交经理部事先书面同意并在入会证书上背书为条件。协会对以下赔偿合同引起的责任承担赔偿︰
i 合同可能引起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设备、燃油或其他财产及共同风险承担者或其他合同方的雇员的伤亡,而不论各自的过失。
ii 在合同期间,因赔偿合同可能产生的对入会船舶员的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
iii 因赔偿合同可能产生的在入会船舶上或靠近入会船的非船员因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
iv 因赔偿合同可能产生的对任何船舶、港口、码头、泊位、陆地或其他固定、浮动物体的灭失、干扰或侵权的赔偿责任。
v 因赔偿合同可能产生的对货物或其财产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协会对潜水船作业或小潜水船作业或任何使用潜水员作业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节
残骸打捞责任
A 由于法律强制要求对入会船残骸以及所装载的货物、财产所进行的起浮、移动、清除、设灯标或其他标记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会员依法必须承担的其他强制打捞的费用。
B 会员因对入会船或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残骸或其他可能存在的威胁进行起浮、移动、清除、设灯标或其他标记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C 会员必须承担的因入会船残骸或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残存或自行移动或无法对其起浮、移动、清除、设灯标或标志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D 但是︰
i 入会船必须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事故而成为残骸,即管可能因规则45条的规定保险终止,协会对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索赔仍然承担责任。
ii 索赔发生在本节A段情况下,所获救的任何船上的贮存物,材料以及残骸的价值、货物以及其财物的价值,任何支付给会员的救助报酬,会员所追偿的其他金额,必须从协会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中抵冲,协会承担其余部分的责任和费用。
iii 依照本节会员未经经理部的事先同意在对入会船残骸进行起浮、移动、清除、设灯标或标记或在事故发生前将入会船的权益转让(但委付给船船保险人除外),本协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iv 如果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基于赔偿合同条款而产生,那么协会的责任仅以下述为条件︰
a 事先经理部书面同意,或者;
b 协会委员会决定作出这样的赔偿。
第十三节
检疫费用
由于发生传染病而致使会员承担额外的费用,包括检疫和清毒费用,以及会员在燃料、保险、工资、物料、伙食和港口费用的净灭失(因发生传染病而超出正常开支以外的部分)。
第十四节
货物责任
下列A至D段所述因入会船装载或即将装载货物所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A 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因会员或会员的人应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承担责任的任何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入会船不适航,或不适货而产生的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B 对损坏货物的处置
会员为卸载或处理损坏或没有价值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运输合同下的额外费用和开支、但仅以会员无法从其他方取得赔偿为限。
C 收货人未提货
因会员未在交货港或交付地提走或转移货物而产生超出其正常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以外的责任和费用,但仅以会员无法以其他方取得赔偿或费用超过滞留货物残值为限。
D 联运或转船提单
在所签发的运联或转船提单或其他本经理部书面认可的合同下的,因非入会船所承运区段而产生的灭失、短少、损害或其他对货物的责任。
E 但书︰
i 海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除非本经理部或协会委员会另有决定,如果由于运输合同没有根据海牙 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至少同样条件的约束,协会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将不承担责任。如果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会员的义务大于〈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所规定的.除非这些运输条款的适用是强制的
ii 运输条件和约定
本协会委员会有权就整个合约或特定的运输方式或有关入会船在承载、保存、运输、照料以及处理货物的体系或作业方式使用特定合同条款或格式的规定。如果会员没按此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协会有权拒赔或作相应的扣减。
iii 绕航
除非协会委员会另有决定或经理部事先书面确认,因偏离或延滞合同约定的航程而发生的绕航,或因在绕船中或绕航以后发生事故,致使会员丧失援用任何拒绝或减轻责任的抗辩或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开支或费用,本协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iv 其他除外责任
除非协会委员另有决定,协会将不承担因下述而产生的责任、费用和开
支︰
a 会员或船长故意签发与货物的内容、数量和条件不相符的提单、运单或
其他证明运输合约的单证。
b 签发欺诈性误述的提单、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约的单证,包括但不限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c 未凭正本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
d 未向运单或其他不可转让单证所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e 在合同约定以外的港口或地方交付货物。
f 由于船舶延误抵达装货港或没有抵达装货港或不能装载或延迟装载所定
货物,但对已签提单引起的责任和费用除外;
g 会员或其管理人员的任何故意违约行为。
v 从价提单
若提单上标明货物每单位、每件或每个包装的价值超过2500美元 (或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货币),除非本协会只有书面确定,协会对本节项下的责任以每单位、每件或每个包装2500美元为限。
vi 稀有及贵重货物
除非本协会另有书面确认,协会将不负责因载运硬币、造币金属、贵重或稀有金属、玉石、金银器皿、艺术品或其他贵重或稀有物品。银行支票或其他形式的货币、债券以及可流通证券等而产生的索赔。
vii 会员财产
如果发生在入会船上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于会员的财产,会员仍有权向协会索赔。同样,协会也享有如同第三者同会员所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纳入至少象海牙维斯比规则同样条件的权利。
viii 甲板货
由于货物载于由甲板上而引起的索赔,本协会不承担责任,除非︰
a 运输契约注明该货物允许载于甲板上,并规定会员对由此而所引起的货
物索赔不负责任何责任。
b 该运输契约经本协会经理书面同意。
关于第十四节E段viii部分注释
甲板货条款︰
建议会员按照以下方式对甲板货的运输和免责进行规范︰
“托运人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负完全的责任,承运人对于载于甲板上
的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一概不负责任,即使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不适航、或承运人、其雇佣人员、其代理的疏忽引起的” 。
会员应该注意到载于驳船上的货物与载于甲板上货物在法律上被认为是 一致的。
ix 渔船
依本卸货物条例,本协会一概不负责任对渔船的渔获或渔产所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第十五节
无法索赔的共损分摊
会员应从货主或其他有关方分摊的或因为违约而无法索赔的共同海损费用、特别费用和救助费用。
但是︰
i 第14节所有但书适用于本节项下的索赔。
ii 除非事先取得经理部书面同意的特别保险,会员应取得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以约克/安特三普规则1974或1994的理算为准,会员向协会的索赔不超过此限。
第十六节
船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部分
因计算共同海损费用、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分摊的船壳保险单船舶完好价值高于入会船按本规则24条规定投保的保险金额而无法的向船船保险人索赔的共同海损费用、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第十七节 入会船舶所載财产损失
对入会船除货物及私人物品外的任何设备、燃油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
但是︰
A 入会船本身财产或会员或其协作公司或其管理公司拥有、租赁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未能按本节项下索赔。
B 除非会员取得经理部书面确认的特别保险,对由于会员所签订的赔偿合同而产生责任,协会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节 对救助人的特别補偿
A 劳合社1980 年标准救助契约第1款 (a)所载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外,会员应补偿给入会船救助人“合理产生费用”(包括裁决的任何增加部分)的责任。
B 为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依照国际救助公约1989第14条并纳入劳合社标准救助契约1990第2项或1995格式的规定要求会员支付救助人的特别补偿金的责任。
C 依1995劳合社标准救助契约(LOF1995)或2000劳合社标准救助契约(LOF2000)所附加Scopic条款规定应由会员支付救助人的“特别救助报酬”的责任。
但是,按上第C段的索赔,如果有船舶或任何船上财产的残骸和根
据Scopic条款如果没有救助公约第13款裁决或可能存在的裁决,那么
任何剩余的船舶或船上财产的残骸应先抵冲其所产生的责任,只有不足
部分才可以从协会补偿。
第十九节
罚款
任何法院、仲裁或有关当局向入会船判令或征收的罚金或任何对会员以及船员征收或其他经理部确认的罚金,其中包括以下A - D及所述内容︰
A 因短交或溢交货物或没有符合货物申报或货物文件的规定,但以会员按规则2第14节承保货物责任条件并受该规则但书的约束。
B 违反移民法或移民规定。
C 意外泄漏或排放油物或其他物质。
D 船长或船员走私。
E 但是︰
i 不论规则27条第1段规定,协会委员会自行决定赔偿因任何法庭、仲裁庭或有关当局对入会船因违反海关法或海关规定而作出的设收,但仅以设收入会当时的市场价为限而不论入会船是否有无租约或其他约束。
ii 对由于侵犯或违反或未能履行1973年国际防油污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及其修改条款和任何签约国关于船舶建造、改装、配备立法而引起的罚款不在此限。
iii 对侵犯或违反或不履行ISM或ISPS有关规则而引起的罚款不能依本节向协会索赔。但董事会可自行考虑是否对此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节
调查及刑事诉讼
A 在正式事故调查前为保护会员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B 为替入会船船长、船员或会员雇员、其代理或其他与会员有关的人员进行刑事辩护所产生的费用。
C 但书
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协会将不承担以上本节规定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
支︰
i 事先取得经理部书面确认,或者
ii 本协会委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赔付。
第二十一节 因遵照协会经理部的指示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因会员执行经理部对入会船的特别书面指示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节 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诉讼费用
A 在发生可能向协会索赔的事故后,会员为避免或减少其应全部或因免赔额或其他部分承担的责任或费用而付出的除本节B段外的额外开支和费用。
B 会员为其应全部或因免赔额或其他而应部分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付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但仅以经理部书面确认或协会委员会自行考虑按受此费用为前提。
但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任何与敲诈,勒索, 贿赂以及其他非法款项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均不得补偿。
规则3 特别保险
1 本经理部可以接受有关入会费的特别条款或提供特别或附加风险保险。但此风险或特别条款以经理部书面确认为准。
2 尽管有规则第1条第6段的规定,协会可以接受与入会船或入会船经营有关以外的特别保险,但以经理部书面确认为准。
规则4 对救助人、租船人以及特种作业的特别保险
1 救助人
如果会员是救助拖轮或拟作救助作业的其他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在本经理部书面确认并在入会证书上背书按经理部要求交付额外保费的情况下,尽管规则第28条的规定。协会对下述各项提供特别保险︰
A 规则第2条所承保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B 在救助作业中因油污染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论会员是否对入会船有利益关系。
C 本规则1A或 1B以外由于救助过程所发生事故引起的责任和费用,而不论会员是否对入会船有利益关系。本规则1C段所承保的特别保险必须经本经理部书面确认并背书于入会证书上,同时会员还必须按经理部的要求交付额外保费。
但是︰
i 除非经理部书面确认,对由于赔偿条中其他合同所引起的责任和
费用,不在本规则项下。
ii 本规则下所提供的救助作业和试图救助作业的保险应与规则第2条 项下有关入会船作业的保险一样,除非按本规则1B或1C段所提供
保险的情况下, 只有会员作为救助人才有可能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iii 按照本规则的保险条件,在同意保险之前或至少每一保险年度开始
30天前,会员必须对每一艘准备从事救助作业的船舶向协会提出申请。
2 租船人
如果入会船是以租船人的名义或代表租船人的名义加入协会,在经理部书面认可的条件下负责因以下所述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A 租船人对规则第2条所列风险而引起对船东或二船东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B 不论规则第27条1、2和3段条款的规定,租船人对入会船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C 不论规则第27条第2段条款的规定,由于入会船船上燃料、燃油或租船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3 其他专业作业
对因受规则28条限制或除外责任或经理部对此另有书面确认的条件下其他特种作业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本协会可提供特种保险。
规则5 其他规则
尽管有与上述规则相反的规定,协会委员会对会员在规则2、3或4条范围内有关船舶拥有、经营、管理业务,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有权自行考虑赔偿给会员。
但是︰
A 按本规则项下而被其条规则明确排除在外的索赔只有在协会委员会委员(成员)考虑赔付意见一致时才可以赔偿。
B 本规则下最多的索赔金额以协会委员会自行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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