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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入会和终止保险

规则35 入会申请
规则36 入会吨位和基本费率
规则37 入会证书及批单
规则38 保险期限
规则39 成为会员
规则40 共同入会会员
规则41 再保险
规则42 转让
规则43 条款修改及续保
规则44 通知中断保险
规则45 保险终止
规则46 保险终止的后果
规则47 保险撤销
规则48 保险撤销的后果

 

规则35 入会申请

任何想在协会参加船舶保险的投保人都要依照经理部随时要求的格式提出申请。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格中提出的船舶规范、在投保申请过程中提出的其他要求和信息或与协会的经理部谈妥的条款的改变应当被认为形成了会员和协会间保险合同的基础。并且,作为先决条件,所有这些规范和信息就会员所知是真实的,或会员经合理注意能够确定是真实的。

无论投保人是不是协会的会员,经理部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拒绝任何参加协会船舶保险的申请。

规则36 入会吨位和费率

在船舶入会申请被接受以前,投保人和经理部将就有关船舶的入会吨位和费率达成一致。在决定任何船舶的入会吨位和费率时,经理部必须考虑他们认为有关的所有事实(不损害前述一般原则),包括在计划的保险中估计到的风险。

规则37 入会证书及批单

1 在向协会进行船舶保险的入会申请接受以后,经理部就应该发给投保人入会证书。入会证书的格式由经理部随时签发,但是该证书要表明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和船舶保险被接受所依据的条件和条款。

2 在任何时间或偶尔的时候,如果经理部和会员就更改有关被保船舶的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则经理部在经过合理地实用后,应立即发给会员批单。批单要论述条款的这样更改和更改的条款生效的日期。

3 如前所说那样发行的入会证书和批单是决定性的证据,并且入会证书和批单在以下方面具有约束力,保险期间开始、船舶保险被接受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条款的更改和更改后条款生效的日期。倘若入会证书和批单外表受损或丢失了或经理部认为他们有错误或有遗漏,经理部在他的处理权内可以重新签发像前述入会证书和批单一样有决定性证据效力和约束力的入会证书和批单。

规则38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从入会证书指定的日期开始,将随着保险年度一年一年持续下去,(除非,依照这些规则保险期间终止),截止日为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日的正午。

规则39 成为会员

1 如果协会接受了非会员提出的船舶参加协会保险的申请,那么从该船舶的保险期间开始时起,投保人即成为协会的会员。

2 无论何时若协会依据规则41同意接受任何风险的再保险时,经理部可以在其处理权内决定协会予以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或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成为会员或都不成为会员,从而经理部可以在任一这样的基础上接受申请。

规则40 共同入会会员

如果被保船舶的入会是以一人以上的名义或代表一人以上确立的,无论是共同共有股权还是按份共有股权(这样的会员以下是指共同会员),那么授权每个共同会员单独向协会索赔的条款和授权协会向共同会员整体催交保费的条款要经经理部书面同意。

1 经理部没有义务对每一被保船舶签发一张以上的入会证和批单,并且经理部将入会证书和批单交付给共同会员中的一人即是对每一个和所有共同会员充分有效的交付。

2 在与共同入会有关的方面,共同会员们和他们中的每一个人要联合地或几个人一起地负责向协会支付应向协会支付的保费或其他费用。同时在这样的入会方面,共同会员中一人的怍到了协会的付款就充分解除了协会的付款责任。

3 共同会员中的任何一人没有如实披露他所知的重要信息,就视为是所有的共同会员没有如实披露。

4 共同会员中的任何一人的行为导致协会有权拒绝其向协会的追索权,则该行为就视为是全体共同会员的行为。

5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那么,协会或协会的代理人向任一共同会员通信的内容就视为已被全体共同会员所知道。同时,任一共同会员向协会的通信视为是得到了共同会员的完全同意的授权,是全体共同会员所为。

6 由于联合会员之间的争议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和费用,协会不予补偿。

规则41 再保险

1 经理部可以代表协会订立再保险合同,由此协会同意为其他协会或保险公司保险的任一艘或多艘船舶的保险风险予以再保险,或者协会由此认可了为其他协会或保险公司的何险业的全部或部分或按一定比率进行再保险。付给协会的对价和协会接受再保险所依据的条款或条件应当在经理部和其他协会或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一致。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其他协会或保险公司必须在每一方面都受约于这些规则的规定。虽然其他协会或保险公司可能是船舶的船东、可能是发生保险事故的船舶的船东、也可能是以船东的身份参加本协会,但他们与协会的合同依然生效。

2 经理部应认为恰当时,有权代表协会和这些再保险人实施再保险或将协会所保的风险让与再保险人(包括因为依据本条规则第一部分所指的再保险合同而由协会承担的风险)。

3 在经理部认为恰当的条件下,经理部有权对协会的某级风险安排另一同类的再保险。

规则42 转让

1 未经经理部书面确认,协会支付的保费和依据这些规则和协会与会员之间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利息都不得转让。除非经理部另有决定,则未经书面确认的转让是无效的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2 无论经理部是否明确约定以此作为同意转让的条件,若受让人对经理部估计的可足以充分解除转让人对协会所承担责任的金额,无论其是在转让时即存在或已增加或可能将要发生,提出减除、保持,那么,协会都有权处理这样的权利主张。

规则43 条款修改及续保

1 如果经理部想要修改条款或续保,则经理部应该在不迟于续保之日前30日向会员发生建议修改条款或续保书面通知。委员会同样有权发出修改条款的一般通知。

2 除非经理部接受了修改条款或续保的建议,或者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那么,被保船舶的保险将依据规则45第2部分G点在紧接着的合同展期日终止。

规则44 通知中断保险

1 不少于30天前,有关会员给经理部或经理部给会员在发出书面中断通知,保险期间因此而在任何一年合同展期的中午中断。

2 委员会或者是经理部可在任何时候且不必解释原因,以不少于30天的书面通知后停止被保船舶的入会,从合同期满起生效。

3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会员除了依据本条规则第一部分所言的那样外,不得在任何以任何方式撤回船舶保险。

4 所保船舶的保险期间已由通知方式中断的会员仍有责任支付依据规则51、规则52或者规则54评估和征收的其作为会员应付的保费,直到依据规则54第1部分评估出来其进一步交费的责任。同时他保留了依据规则57第3部分C点在保险年度结束时收回保费的权利。

规则45 保险终止

1 当发生下述事件时会员在协会的入会的任何或所有船舶的保险立即终止︰

A 如果会员是个人︰
i i. 死亡;
ii 收到对他不利的法院指令;
iii 破产;
iv 和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调停协议;
v
因为精神障碍而变的无能力处理财产和事务。

B 如果会员是公司︰
i 通过了公司自动解散的协议;
ii 强制其解散的法庭指令;
iii 公司解散;
iv 任命接管人或经理人接管或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营业;
v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为重组营业而依照破产法的程序发生。

2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在相关船舶发生下述事件时,会员或会员代表立即终止其在协会有关船舶的保险。

A 不论会员是在售货单据、或在其他正式文书或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其就船舶的利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B 会员对该船的任一部分利益设立了抵押担保;

C 船舶经营者因任命了新的经营者而改变;

D 担保人无争议地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E 船舶未经经理部认可的船级社入级或入级已经停止。

F 在船舶的保险期间内,由会员或协会依照规则44终止了船舶保险。

G 依照规则43第2部分的规定,没有接受条款修改或续保的建议。

3 除非经理部另有书面确认,在下述事件发生之初会员对由其或其代表在协会投保的船舶保险立即终止。

A 从其最后所知之日起,船舶已经失踪十天。

B 船名出现在劳合社的失踪船舶公报上。

C 船舶已经实际全损。

D 船舶保险人己经接受船舶的推定全损(无论是海上风险或战争险)。

E 船壳保险人在索赔事由发生之前未经委托授权而同意给会员有关船舶的全损赔偿(无论是水险还是战争险)。

F 针对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船舶,会员和船舶保险人已经和解和解决。

G 在经理部看来,船舶已经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已报废。

规则46 休险终止后果

当会员因为规则45的第1、2、3部分所论事件而终止其有关船舶在协会的保险的时候(该日期即为终止日期)然后对于︰
a 所有投保船舶发生规则45第1部分的事件;和
b 某船发生规则45第2、3部分项下的事件︰
1 会员仍有责任支付︰
A 根据规则53应支付的保险年度的所有保费;
B 保险年度所有特大事故保费;
C 以前保险年度应支付的所有保费和其他费用;
2 依据这些规则协会对发生在终止之前的所有索赔责任,但对终止后的任何索赔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规则45第3部分规定除外。
3 发生上述事件的正午至保险年度末,会员可获得相应的退费,享受退费后不能有索赔;除非在保险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给协会书面通知。

规则47 保险撤销

会员没有向协会交纳全部或部分应付给协会的费用时,协会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其在通知指定日期起7日内交付。如果会员没有在指定日期或此日前全部付清,该会员的保险人(无论是当时的保险人,还是由于规则的规定保险已经终止的保险人)有权对该会员或其代表投保的任一或所有船舶的保险在未经进一步或正式通知的情况下撤销保险。

规则48 保险撤销的后果

会员的保险依据规则47被撤销时(规则48以下将这一时间称为撤销日),那么︰

1 根据规则48的第2部分A点,会员仍有义务按比例支付保险年度内撤销发生起直至撤销日或经理部书面同意的更早日期阶段的保费和其他费用。

2 会员有且保有以下责任︰

A 支付有关撤销保险的保险年度的特大事故追加费,且

B 支付前一保险年度的保费和其他费用。

3 从保险撤销之日起,协会对该规则项下的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都不负有任何责任,以后也不负责任。协会对下述会员以下无论基于什么依据的权利主张都不负责任

A 不考虑是否是保险撤销前包括前一保险年度的已经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权利主张的事件;

B 不考虑是否是保险撤销后发生的事件导致的权利主张;

C 不考虑协会是否已经承认负责或已委托律师、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去处理这些权利主张;

D 不考虑协会在保险撤销前已知权利主张可能或将要发生;

E 不考虑会员是否因规则45已经被终止保险。

4 委员会在其权限内,只要其认为恰当,对协会依据本规则没有任何责任的权利主张,可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条款承认索赔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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