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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运费、滞期费和抗辩费用风险保险
规则6
1 本经理部可以按本规则21C 条就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接受船舶入会,但仅以经理部书面确认为限。
2 除非另有约定,根据本规则订立的保险合同同时适用本规则第4和第5部分以及规则的其他条款关于索赔程序、责任限制和除外责任的规定。
3 除本规则4、7、8、9段的规定,会员在取得经理部书面同意下有权︰
A 向协会索赔因本规则第5段所规定的任何索赔、争议或诉讼而获取法律建议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B 向协会索赔由此索赔、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必须由会员承担的费用和开支。
4 按照本规则3段的索赔应以本协会委员会自行考虑决定是否赔偿为条件。
5 协会所提供的保险应适用于所有由下述而产生的索赔、争议或诉讼︰
A 租约、提单、运输合同或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租金、停租、抵冲、运费、亏舱费、装卸时间、滞期费以及延期损失、速遣费、航速、营运以对船舶、港口安全、航船指示的描述。
B 行使或主张租约、提单、运输合同或其他合同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撤船、行使留置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索赔。
C 关于撤销租约或其他合同。
D 有关入会船灭失损害或船舶延迟交付。
E 有关提供劣质、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燃油、材料或设备或其他必需品。
F 对入会船修理的过失或不当改装。
G 共同海损或单独海损分摊以及费用。
H 有关不当装载、减载、配载、平舱或卸货。
I 有关代理、装卸公司、供应商、经纪人、海关、港口其他当局以及与入会船经营、管理或操作有关的其他人的开支、费用和账单的争议。
J 与保险人或与海上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人(除协会以外)的争议。
K 有关对入会船提供救助服务,但入会船是救助船或拟用于救助作业使用或由于在救助作业中的产生的索赔除外。
L 与入会船承运的或拟承运的旅客或其他个人代表或家属的争议。
M 与入会船船员、偷渡人员或其他人的争议。
N 有关入会船建造买卖方面的争议。
但是︰
由于新建船舶或买卖船舶而产生的索赔,只有在合同日期内加入协会或者由经理部书面确认情况下,本协会才承担责任。
O 有关入会船抵押。
P 代表会员按任何官方调查、询问及其他有关入会船的调查。
6 协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接受会员对本规则第5段项下的索赔、争议或诉讼,如同在运费、滞期费和抗辩费用风险范围内并根据这些条款有权索赔一样。
7 依照本规则第3段的索赔、争议或诉讼如不超过2000美元,除非协会委员会另有决定,会员应自行承担。
8 参照规则24条第2段的规定,本规定项下的索赔以船舶保单规定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或扣减不超过船船保险价值的1/4为计算标准。
9 免赔额
A 会员应承担
i 如果有关索赔、争议或诉讼的费用和开支总数不超过3000美元,免赔额为750美元。
ii 如果费用开支超出3000美元,免赔额为费用开支的1/4,但免赔
额总数最多不超过30,000美元。
B 在计算会员向协会索赔时,应考虑其他方支付或抵冲的有关索赔,争议和诉讼,会员的索赔以其净支出为准。
C 应由另一方支付给会员的已决索赔、争议或诉讼的分摊款,另一方而没有支付的,会员向协会索赔时协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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