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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保费及财务

规则49 交纳保费责任
规则50 预付保费
规则51 附加保费
规则52 特大事故追加保费、索赔及担保
规则53 保费支付
规则54 退保费
规则55 停航退费
规则56 储备金
规则57 保险年度结算
规则58 投资


规则49 交纳保费责任

除非经经理部书面许可,每一个在协会参加了船舶保险的成员必须依照规则50和51,根据协会制定的要求交纳相应的金额。

1 首先需要支付入会费用,满足协会在这一保险年度应付日常事务的管理开支。

2 其次,偿付该年度协会内的索赔、各项花费以及日常支出(无论以负债方式、累计方式或者是预支方式都可以)。

3 只要协会认为适宜,执行规则56条所提及的协会的储备金和账户的转让以及接下来的以此为目的操作程序。

4 对于此种转让,如果协会认为适当,当事人即需支付在上一个保险年度已经发生的或者被认为可能发生的缺损款项。

5 有关立法或法规要求的,建立或维持适当偿付押金或担保金的数额。

规则50 预付保费

在这时或这一保险年度或其后,经由协会认可,依规则53和其他特定条款,每一个成员应当在该保险年度依其投保船舶保费的基本比率向协会支付预付保费。

规则51 追加保费

1 在任意的时间或者是保险期间内,但非这个保险年度的结算后,委员会可能会向当事人征收该保险年度内每一艘投保船舶保费或者与其相关的额外费用,包括依据规则45产生的终止后重新投保的费用。此外,委员会还可征收如下经费︰

A 在净预付金额比率之上的部分金额;

B 在该保险年度内,建立在所有投保船舶的基本分摊比率之上的部分金额;

2 在任意保险年度中,投保船舶的成员应当以追加保费的名义付清确定款项。在本规则第1部分A点中,以委员会根据净预付款项或该成员在相关保险年度中可付的款项所制定的百分比为乘数因子;在本规则第1部分B点中,投保船舶的基本分摊比率依其在协会登记的吨位确定,委员会根据该基本分摊比率制定一个百分比,作为乘数因子。

3 委员会或者经理部可随时提醒会员们注意他们在本保险年度的财务状况,并提出征收附加保费的百分比,这种预计征收的百分比并不影响委员会在相应的保险年度中根据各项规则,最终征收高于或低于这种预计百分比的附加保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协会、委员会或者经理部对这种预计征收的百分比的多少都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疏忽或者不准确性。

规则52 特大事故追加费、索赔及担保

1 介绍

任何由因协会而产生的索赔或因第三方依联保协议提出的索赔,应当将其成本和开支计算在内。

2 特大事故索赔的追偿能力

A 在不违背既定规定的情况下,协会对于超出总额的部分无权提出索赔。
a 在联保协议条款中的,应由协会承担的那部分溢额索赔额;
b 对于超额赔偿而言,由协会向第三方收回并当作对溢额索赔的分摊份额投入联保协议的最大数额。

B 根据规则52第2部分A点,总值降低到协会可举证的范围内。
a 在收集和查找并征集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包括在成本内。
i 被征收的溢额保费将被投入按照规则52第2部分A点用于支付溢额索赔额的基金;
ii 规则52第2部分A点b小项所指的金额。
b 因溢出金额的征收的溢额保费,由规则52第2部分A点b小项所指的金额与规则52第2部分A点a小项是不相等的,即对这部分溢额保费没有经济上的追索权。考虑环境的变化,如这部分有追偿权,那么规则52第2部分A点得到的总计数将可达到原来的程度。

C 根据规则52第2部分B点b小项,协会须出示︰
a 协会的成员就规则52第2部份A点提到的溢额索额在规定的超额赔偿日期依照规则52第5部分允许的最大款额,支付溢额保费。
b 及时的征收溢额保费,除非某些成员放弃承担义务支付费用而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保费。

3 特大事故索赔的支付

A 要有一项基金,被用于支付因协会引起的特大事故索赔。
a 由于第三方在索赔中占有的比率,协会对第三方有追偿权。
b 依据委员会的判断,协会可以从这笔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作专项保险用途,以此来保护索赔中产生的支付风险。
c 依据规则56,委员会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确定抽取多少比例的资金作为溢额储备的存款作为平衡。
d 根据规则52第5部分征收一项或多项溢额保费,无论协会是否去追偿或已经追偿规则52第3部分A点b小项所指的款项,但前提是委员会首先应依照规则52第3部分A点c小项做出决定。
e 从上述的任意一项基金的利息中抽取支付。

B 对联保协议中任何一方引起的索赔,协会都得支付一部分。协会依联保协议所需支付的这一部分在规则52第3部分A点a小项—e小项中将有详细规定。

C 如果协会可随时证明它已依规则52第2部分C点a小项和b小项的规定设法筹集资金,那么,依规则52第3部分A点d小项,协会准备提供的,用于支付其引起的索赔的钱款在尚未正式到位前,协会无须支付溢额索赔款。

4 巨额索赔,专家决策

A 任何与规则52第4部分B点相关的问题,如成员与协会的意见不能统一,那么将按照联保协议中的安排组成一个座谈小组,作为专家的团体而非仲裁法庭来解决问题。

B 无论是否符合规则52第2部分B点、C点和第3部分C点的溢额索赔相关的问题,规则52第4部分都应运用。
a
在征集溢额保费时产生的适当的成本;
b 任何溢额保费的部分有经济上的追索权;
c 按照规则52第3部分C点寻找和募集资金时,协会已经根据该项规则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C 如果座谈小组尚未成立而某一成员又有问题提出,那么委员会将根据成员的要求出发,遵照联保协议给出一个座谈小组的整体框架。

D 委员会根据成员的说明给与联保协议的常规指示,而座谈小组则尽快提出可行的决定。

E 座谈小组自己决定需要哪些信息、文件、证据、仲裁申请书,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材料,同时,协会与成员应全力协助。

依规则52第4部分解决问题,座谈小组也应尽量遵守联保协议中解决溢额索赔相关问题所需要的程序。

F 决定小组成员
a 凭借他们自己的知识和专门技术;
b 可以凭借任何的信息、档案、现象予以判断。

G 如果该小组中有三个成员的意见不一致,那么超过半数的作为通过处理。

H 小组无须对任何决定给出理由。

I 小组的应当是终局的并且和协会、成员密切相关,且不容上诉。

J 小组根据规则52第4部分B点b小项和c小项做出决定后,如认为情况本身发生变化,协会和成员可以将此问题反馈给座谈小组;而不顾规则52第4部分I点中的规定。

K 小组的开支由协会负责承担。

L 由协会向座谈小组支付的成本、赔款以及其他的金额,无论是否遵照联保协议或规则52第4部分,均视为按照规则52第2部分B点a小项征集溢额索赔时发生的合理成本。

5 征收特大事故追加保费

A 如果
a 委员会应当能够随时决定在未来是否有部分的钱款用于溢额索赔(无论其是否因协会本身而产生);
b 在规则52第6部分A点或C点之下,委员会应当宣布因征收索赔保费而延长保险年度的决定,一旦作出此项决定,将按照规则52第5部分B点征收溢额相应的款项。

B 协会将征集以下溢额索额︰
a 在溢额索赔的日期,所有的投保船舶及成员同期注册,无论这一日期依规则52第6部分C点被宣布时是否仍然有相当的船舶尚未注册。
b
在这一限制比率下,委员会将对此类船舶做出相应的决定。

C 如果船舶在溢额保险期内加入协会,并且附带等同或较少的保险限制则可考虑不征收相关费用。

D 协会不可以向加入协会的任意船舶征收溢额保费,如是多笔款项的话,则不可超过协定比率总数的二点五个百分点。

E 无论何时,征收的结果都须向协会曝光,如追加保费与溢额索赔不符合时,对于委员会应作严格要求的超额部分可采用以下两个方法予以解决︰
a 根据规则56分保或者部分溢额储备;
b 返还超额或者部分已付溢额保费、用以均衡支付状况。

6 溢额保费保险年度结算

A 若在一个保险年度开始后满36个月之前,联保协议当事人据联保协议引起溢额索赔的事件向协会发出通告(溢额通告),委员会应立即宣布该保险年度直到委员会确定的日期才进行溢额费用及有关索赔费用结算。

B 根据规则52第6部分A点,36个月的期间,无论是否有其他的理由,如其中没有溢额通告被送出则最近的保险年度的溢额保费的征收,应自动告终,这一终止致使下一个保险年度宣告开始。

C 如依据规则52第6部分A点和B点,在保险年度结算之后,对上述引起溢额索赔的事件,委员会应在立即为征收溢额费用及有关索赔费用宣布紧接的保险年度开始直至委员会确定的日期为止。

D 根据规则52第6部分,以征收溢额保费储备为目的的行为将使得保险年度延长。

7 保险合同终止时特大事故保费的担保

A 如果
a 委员会根据规则52第6部分A点或C点宣布一个保险年度因征缴溢额保费而延长。
b 依规则52第5部分,对协会征收的有关溢额费用负有责任的会员,可被协会停止投保;或委员会可要求上述成员提供给协会一个委员会决定成员为其溢额费用提供抵押或其他安全措施的日期。而由委员会视情形核定。

B 除非并直到此类抵押品或其他安全措施经由成员提出、委员会要求,否则成员将没有权利从协会获得任何的赔偿,无论所有的船舶是何时加入协会、有多长的投保历史。

C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并未向协会提供抵押品或安全措施,那么他应在限期内提供与抵押品数值相当的费用,而协会则视情况将其作为安全保证金保留下来。而委员会亦视情况核定。

D 委员会及协会所要求的抵押品或其他安全措施(包括根据规则52第7部分C点指定的付款)丝毫不影响成员交付溢额保费的义务(根据规则52第5部分征收)。

规则53 保费支付

1 每笔保费按照委员会或者经理部指定的数目及日期交付。

2 经理部可以要求任何成员按照经理部指定的某种货币或者某些货币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费。

3 一旦委员会决定执行征收款项的措施,经理部将会书面通知每一个相关人员以下的内容︰

A 费用性质、种类;

B 投保船舶需支付的款项;

C 支付保费的货币种类;

D 款项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期付款,则须说明分期款项数额以及交付期。

4 依照此项规则的第三款,任何对于协会的权利主张都不构成其对协会费用的拒付,也不能因此而迟延付款。

5 对于任何金额,此项债务到期时每个成员应支付的保费或其他款项的利息也将开始同步计算,利率为每年比纽约主要的利率高5个百分点,利息按日利加利。

6 如果某些由成员支付给协会的款项或应付款未能支付,而委员会也未裁决该款项为不可得款项,即造成协会资金的短缺、匮乏,这时协会将会按照规则49、50和51进行征税或者根据规则56、57动用储备。

规则54 退保费

1 如果会员依据规则45、46被中止其保险或其保险依规则47、48被取消,经理部可在终止或取消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在其为会员代理评估责任权限之内确定另添费用的数量。

2 在上述确定另添费用时间,经理部还可考虑任何其认为与之有关的临时费用和其他特别赔偿(包括如通货膨胀、货币波动等事件)。

3 依据规则57条第三款,会员对于委员会在上述确认期间之后决定征收的任何费用(溢额费用除外)不付任何义务,同时对于委员会在此之后作出的任何返还费用或其他付款不享有任何权利。

规则55 停航退费

若入会船自最后一次下锚后在某安全港连续搁置30天或更多时间(自到达之日起至出发之日),相关会员可得到在扣除再保手续费及经理部在作出确定之行政管理费用之外的有关该船在搁置间的退费(溢额费用除外)。

除非经经理部书面同意,退费为偿付所有依规则2、3、4所列风险投保费用的40%及依规则6所列之风险投保费用的15%。

依本规则,船上若有其他人员或货物(为维修和安全之用除外),该船不为搁置。除非委员会在其权限之内另有决定,在相关保险年度结束前6个月之内向协会提出书面通知,方可取得停船退费之请求。

规则56 储备金

1 委员可以在其权限之内建立并维持储备金或其他委员会认为意外事件或其他目的所需的基金。

2 在不违背本规则第一款的情况下︰

A 委员会可在其权限之内建立并维持储备基金或其他基金以提供可用来满足协会一般需要之基金来源,包括稳定附加费用之水平,排除或降低征收有关保险年度附加费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需要;排除或降低有关已经算保险年度的已产生或可能发生的不足数额;保护协会在交易中或投资中,确实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灭失,但支付任何溢额索赔或索赔的申请除外。

B 委员会可在其权限之内建立并维持储备基金,以偿付任何可能的溢额索赔。

3 委员会可提供金额以维持储备金存款,或为其认为对协会或其成员有利的理由提供金额,或在任何时候转移储备金(溢额储备金除外)。

4 该基金可以以下方式增加︰

A 委员会可在决定一个保险年度内预付保费或追加保费之比例时,决定将被转移或提供为储备金或其他账户或比例。

B 委员会可在结算保险年度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候,依该保险年度,决定将被转移或提供为储备金或其他账户的该保险年度的基金的数额或比例。

C 依规则52第5款委员会可转移已征收的不需用来支付索赔抵销溢额费用的费用,溢额费用储备金。

规则57 保险年度结算︰

1 委员会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之后某个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宣布该保险年度应进行结算,并且不再进一步征收之后有关的追加费用,但依规则52条为征收溢额费用的除外。

2 无论有关的尚未产生的索赔、费用、支出或其效力、范围数额已被确立的索赔、费用、支出是否已实际增加或在将来将被预见增加,委员会均可宣布结算保险年度。

3 在进行保险年度结未时,若委员会发现所有费用或其他有关票据足以偿付规则49条所提到的索赔、费用和支出,委员会可以以下方式安排其认为不太被需要的溢额︰

A 依规则56条转移溢额或其部分为协会储备金;

B 用溢额部分偿付已结算保险年度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足数额;

C 依本规则第6款将溢额部分归还本保险年度入会的会员。

4 在进行保险年度结算的任何时候,规则49条所提的索赔、费用、支出超过或可能超过该保险年度所有费用或有关票据之和,委员会可以以下方式解决不足数额︰

A 从协会的储备金中转移;

B 从其他已结算保险年度存款中转移;

C 从其他尚未结算的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保费或预付保费。

5 在保险年度结算后的任何时候,委员会可决定合并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已结算并保险年度之账户和存款。该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年度取消,构成一个单独保险年度。

6 依本规则第3款,委员会决定退还给会员的款项应与该会员入会时所付费用成比例(依入会条款或本规则其他条款,考虑任何退还款或可适用的退还部分之后)。但因规则45或47之理由或因为依规则54其该保险年度交纳保费责任已被评审而停止入会的会员不可得到退还。

规则58 投资

1 协会之基金可依委员会之指令投资于购买股票、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购买货币、商品或其他个人财产,也可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存于账户或进行借款。
协会之基金亦可在委员会之许可下从投资方式借贷给持股人或协会下属公司。

2 委员会可以指令所有或任何协会存款或储备或其他账户基金联合或投资为一个或两个或更多的独立的基金。

3 如上述联合或投资,委员会可在不同的保险年度间摊派因该联合或投资而得收入为储备金或其他基金。委员会也可同样地分摊现实或非现实的所得,或所灭失的资金。

4 在不违背本规则第三段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规定在保险年度结算之后,该年不计入上述摊派的年度之内,但可加入协会的储备或账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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